拍卖会造假盛行 评论呼吁加强监管司法介入
发布时间:2011-12-12 10:00:48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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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北京{-span onmouseover="ShowInfo(this,"600048", "1", "-1",event);"-}保利{-/span-}国际拍卖行有限公司2011年秋拍夜场上出现了徐悲鸿先生的画作《西湖炊烟》,起拍价400万元,估价高达450万元至850万元。不过,对这幅题有“白云弟属写”的悲鸿画,早有媒体在一周之前便刊发长篇图文报道,直指此画实为悲鸿先生学生梁白云所作,悲鸿先生只是进行了题字而已。{-/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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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证明这一点,记者指出这幅“徐悲鸿作品”曾经出现在1992年的香港佳士得拍场上,拍卖图录显示那只是一幅有悲鸿先生长题,由其学生“梁白云写”的画作,名为《古木参树》。可是,十年之后,画作上的“梁白云写”却不见了踪影,铃印也消失了,原悲鸿先生所题“白云弟写此属题”也变成了“白云弟属写”,全然成了悲鸿先生一个人的作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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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媒体及时曝光和揭露,北京保利在开拍前作出了声明,言明“经考究,此作品为徐悲鸿与学生梁白云合作之画作”,最终导致作品流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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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古木参树》变身《西湖炊烟》一事,收藏界、拍卖界甚至文化界颇多议论,想必涉拍各方当事人同样心情忐忑。此事虽说因流拍而告终,但拍卖市场上伪作赝品盛行状况,并由此带来的纠纷及相关法律问题,却在法律界引起阵阵波澜。有业内人士指出,如果此画问题未被及时揭露,此幅《西湖炊烟》在流转拍卖中真造成了受买人巨额财产损失,受害者倘若向公安机关进行了举报,指控赝品制作者涉嫌诈骗犯罪,那公安机关是否能够立案,通过依法侦查让徐悲鸿先生那幅《西湖炊烟》的真相大白于天下,使造假者付出应有的代价?{-/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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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交易市场中的“水”确实很深,似乎被人为地蒙上了一层面纱,种种造假、恶炒、假拍、暴利乱象及其利益纠葛都潜伏其中。行业内流行着的“古玩市场看眼光”、“艺术品交易无欺诈”、“拍卖物品不保真”等,都很难使这一领域中的黑幕被完全揭露出来,也成了司法介入的一块“短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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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书画交易价格攀升和收藏品投资热的升温,诉讼案件也急剧增加,但诉讼大多以受买人败诉而告终。原因很简单,拍卖法第61条第2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如此一来,拍品所有人便可以大胆行事,做旧、造假无妨,反正风险及其损失都由受买人承担。{-/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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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事情又不那么简单,有的拍卖行订立“不保证条款”的同时,却又在预展中做足了文章,对拍品的来源、流转、价值广为宣传,编出许多“故事”,甚至私下勾连,给社会和竞拍人造成“拍品佳”、“品质好”、“值得收藏”的印象,诱导竞拍。这显然与其合同声明中的“超然”形成鲜明反差,对竞拍人及最终受买人构成严重误导。这应该也是法院在责任区分中必须考量的因素。{-/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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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市场上的乱象已屡见不鲜,“拍卖不保真”、“造假不担责”也似乎司空见惯甚至见怪不怪了,但故意做假和误导性宣传也是一种民事欺诈。事实上,赝品、伪作也不会因为进入拍卖市场而被“洗白”。虽然具体诉讼中仍然涉及如何采集证据加以证明的问题,但推定认定和显失公平原则依然有它运用的余地。如果一方有意造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涉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倘若有证据可以证明拍卖行或其从业人员明知故犯参与其中,同样应当以共犯判定,不能因一个“不保证条款”而逃避责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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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有健全规范、加强监管,并付诸司法介入、公正裁判,才能改变目前拍卖市场中的乱象、怪象和重重陷阱,使这一行业获得健康发展,使收藏、投资、转让等交易各方都真正收益。(游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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