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而复得后的麻烦:艺术品失窃问题谈
发布时间:2011-09-07 08: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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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 alt="失而复得后的麻烦:艺术品失窃问题谈" src="/Uploads/Article/2013011204/Source/8652bc7d-a102-4071-affb-5be59227f8c2.jpg"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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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style="font-size: 12px"-}伦勃朗 《雅各布三世》{-/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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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洛杉矶警察局宣布,2天前在洛杉矶一家豪华酒店内失窃的伦勃朗画作《审判》已被警方寻获。这已经不是伦勃朗的作品第一次被盗,藏于伦敦达利奇美术馆(Dulwich Picture Gallery)的《雅各布三世》(Jacob de Gheyn III)曾被盗四次,所幸每次都被找了回来。在高额利益的诱惑下,艺术品盗窃事件层出不穷。John E. Conklin在《艺术犯罪》(Art Crime)一书中,仔细分析了艺术品盗窃的动机与特点。艺术品盗窃案一般集合了三方面因素,即艺术品的尺寸易于偷窃和运送、缺乏有效的保全措施,以及具有作案动机的盗贼。在得手后,文物和艺术品通常会被迅速偷运出境,设法取得合法的身份,或被出售给收藏家、经纪人、博物馆等机构;通常它们都会经过一段时间的沉寂之后,才会再次出现在市场上,而这段时间可能长达数十年之久,甚至可能不会再出现。这些无疑都增加了追回失窃文物和艺术品的难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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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于1991年的“国际失踪艺术品登记组织”(Art Loss Register, 简称ALR)是世界上最大的国际失踪艺术品数据库,每年在数据库登记在案的全球失踪文物和艺术品约有12000件。①其中包括从收藏家、经纪人或艺术机构、展览场所等处被盗的艺术品,也有战争期间被掠夺、遗失的文物和艺术品。ALR为营利性机构,在接受委托人的登记注册后,他们会通过与公开市场上出售的文物及艺术品进行比对,寻找失踪的物品。除此以外,ALR还会接受委托,负责调查艺术品的来源,帮助其委托人尽到合理的调查义务,尽可能避免购买到赃物。鉴于艺术品盗窃及文化财产非法进出口活动的猖獗,国际刑警组织也于2009年建立并发布了失窃艺术品数据库,已有34000件失窃艺术品登记在案。②此数据库主要针对近期发生的艺术品失窃案件,并未包括过去因战争等原因而被掠夺、盗运的文物和艺术品。这些数据库对公众开放。此类国际信息平台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扼制文物和艺术品盗窃及非法进出口现象,同时也有助于找寻失踪的艺术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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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失踪的艺术品仅仅是第一步,在后续的返还问题上,可能会因为涉及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矛盾而陷入僵局。例如,失窃的艺术品往往会几易其手,现在的拥有者很可能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合法手续购买得到该艺术品的。这一类人在某些国家的法律中,被称为“善意购买人”(BFP-bona fide purchaser),其所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一些英语国家中,被盗物品的占有人是不可能被赋予正当权利的,因为小偷并不是合法的权力所有人,因此他也没有转让权力的能力。此类法律体系上的差异,无疑会给文化财产的追索造成障碍,需要权衡当事人各方的利益,协商解决。而对于那些从文化遗址或考古现场被非法挖掘、出口的文化财产来说,处境可能会更为复杂。这些物品一般没有明确的所有权人,虽然它们通常是归属于国家的文化财产,但是出口国很难凭一已之力逐一追索;有些会因年代久远而涉及诉讼时效问题,而且存在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接受并执行他国文化财产保护政策的争议。{-/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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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各国在制订文化财产保护政策的时候,都会面临如何平衡其国内的文化财产保护政策与国际贸易需求之间的问题。对于出口国来说,例如中国、意大利、埃及,更紧迫的问题是如何防止文化财产的流失;而对于进口国,如美国,这种矛盾则是如何在维持国内艺术市场正常交易的繁荣、维护艺术品商人和公私收藏者的利益的前提下,推行他国文化财产保护政策。在文化财产的追索与返还问题上,除了现有的法律途径外,不同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共识是尤为重要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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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的合作条约可分为双边条约(如美国与墨西哥签订的返还被盗文物的双边条约)、地区性多边条约(1992年签署的《文化商品出口法令》)、和全球性多边条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签署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办法》,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5年签署的罗马公约,即《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后两者在被盗和非法出口的文化财产追索与返还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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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公约属于政府层面的行为,它需要政府对其要求索回的物品有注册记录,可以出示相关证据。如果对其物品没有登记,或者不愿意采取行动,那么这对所有权人是极为不利的。罗马公约不同,因为是从私法出发,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个人的行动。值得注意的是,罗马公约在成员国间就诉讼时效、赔偿制度等问题达成了共识,以协调不同法系之间的矛盾。{-/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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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1970年教科文组织公约的缔约国还可以根据公约的第九条,就特定的文化财产向美国申请文化财产进口禁令。禁令的申请要符合美国《文化财产公约授权法案》(CPIA)中的相关要求。CPIA强调国家间的合作、共同行动。对于无法证明其合法来源的文物,司法当局会予以扣押并没收,在一定条件下归还原产地国家。美国是世界上主要的艺术品进口国,也是非法出口文化财产的重要集中地,这一禁令的申请有助于阻碍非法贩运文化财产活动的进一步猖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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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和艺术品的追索与返还,往往会涉及道德情感与法律的冲突,需要权衡各方的利益与政策。除了法律实践的发展外,在不同国家之间达成共识、建立合作关系也是极为重要的。唯有如此,才能有效扼制文物和艺术品的非法贸易,更好地保护文化财产及其所有人的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健康与稳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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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资料来源:{-/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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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伦纳德.D.杜博夫,《艺术法概要》,周林、任允正、高宏微 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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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林 主编,《艺术法实用手册》,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8年。{-/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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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Barbara T`Hoffman 编,Art and Cultural Heritage: Law, Policy, and Practice, 2004年,剑桥出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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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佩尔尼尔.阿斯克鲁德和艾蒂安.克莱芒编写,《防止非法贩运文化财产:实施1970年教科文组织公约的资料手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遗产处,1997年。{-/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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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Lyndel V.Prott,UNESCO AND UNIDROIT:A Partnership Against Trafficking in Cultural Objects,UNIDROI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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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John E. Conklin,Art Crime,Praeger,1994.{-/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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